领衔视野|家庭共有房产分割,相似案情却胜诉、败诉两重天
家庭共有房产分割,是老百姓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案件。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时,不但要考虑我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还要兼顾对传统善良风俗的尊重。
亲属之间的房屋分割

下面我们以重庆刘某因共有物分割纠纷状告父母败诉案和本团队窦俊伟律师代理的上海杨某共有物分割纠纷胜诉案为例对该问题展开对比讨论,看律师如何探寻法律与公诉良俗之间的平衡。
重庆刘某因共有物分割纠纷状告父母一案中,被告刘某勇、周某容与原告刘某系父母子女关系,子女状告父母要求分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既未能履行经济上、精神上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有违中华民族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与善良风俗,因此不应予以支持。
同样是基于类似的原因,在窦俊伟律师代理的上海杨某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保护隐私等需要,本案中当事人名称皆为化名),被告杨某1为原告杨某爷爷、杨某2与王某为原告杨某父母、杨某3和杨某4为原告杨某的近亲属,因四套房屋纠纷诉至法院。在窦俊伟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并兼顾公序良俗和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将共有物妥善予以分割,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争议焦点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重庆刘某因共有物分割纠纷状告父母案和上海杨某因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中,原告依据共有物的占有份额均享有要求分割等处分共有物的权利,虽然两个案子案情非常相似,然而因为采取了不同的诉讼策略,最终导致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司法判例
判例一:
案件回顾
刘某勇、周某容系夫妻,刘某系二人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刘某勇、周某容以269000元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刘某占90%,刘某勇、周某容各占5%。2014年5月,该房屋交付使用,同年8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权利人为刘某勇、周某容、刘某,但未对产权份额予以明确。后刘某、刘某勇、周某容因装修问题发生争议,刘某于2014年6月2日书面通知刘某勇、周某容停止装修该房屋未果,刘某遂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述房屋中属于刘某勇、周某容的10%的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刘某所有,由刘某给付刘某勇、周某容共有财产的补偿款2.8万元;刘某勇、周某容赔偿其擅自装修给刘某造成的损失5000元;审理中,刘某勇、周某容明确表示不愿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屋系刘某勇、周某容、刘某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从该条规定看,刘某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某勇、周某容与刘某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某勇、周某容出资,刘某勇、周某容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某名下,超出刘某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善良风俗的具体表现。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为人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赡养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刘某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因此不予支持。
判例二:
案件回顾
(因保护隐私等需要,本案中当事人名称皆为化名)
杨某1与被继承人吴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三个子女,即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2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杨某。吴某于2020年2月5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2015年12月27日,1室房屋登记至杨某1、吴某、杨某2、王某、杨某、杨某3名下。2015年12月28日,2室房屋、3室房屋、4室房屋登记至杨某1、杨某2、杨某、吴某、王某名下。前述四套房屋的“共有人及共有情况”均登记为:“按份共有:杨某1(1%)、杨某1(1%)、吴某(1%)、王某(1%)、杨某(96%)”。杨某申请法院就系争四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相关估价结果分别为:4室屋归杨某与杨某1按份共有,经过析产和继承,由杨某享有该房屋98.75%的产权份额,由杨某1享有该房屋 1.25%的产权份额。杨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上述房屋依据登记和估价份额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系争四套房屋根据登记情况系由杨某等五人按份共有,且就每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已予明确,在无证据证明该产权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系争四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应以登记为准。关于继承,被继承人吴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就其在系争四套房屋中享有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关于分割方案,本案各方对系争四套房屋有无关于分割的具体约定意见不一,目前亦无证据证明各权利人就四套房屋有过不得分割的约定。故杨某作为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各权利人共同承担。
【案件总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而且被告也未上诉,达到了息讼止纷的效果。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均系亲属关系,杨某对系争四套房屋均无出资,法院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并兼顾公序良俗,考虑到杨某1是系争四套房屋的主要贡献者及其作为老年人的利益保护需要,再结合杨某的预备分割方案和目前杨某1的实际居住情况,确定3室房屋归杨某和杨某1按份共有,其余三套房屋依法予以分割。经过前述分析,并结合杨某1、杨某2的分割意见,法院认定:1室房屋、2室房屋、4室房屋归杨某所有:3室房屋归杨某及杨某1按份共有,杨某享有该房屋98.75%的产权份额,杨某1享有该房屋1.25%的产权份额:杨某支付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王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律师心得】
在上海杨某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有着多年处理房产纠纷案件经验的窦俊伟律师作为原告杨某的代理律师,基于原告利益和相关被告人的利益考量,巧妙的通过设立居住权等法律方式,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兼顾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化解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法律与公诉良俗的困境得到妥善的处理。
在此,窦俊伟律师提示:我国民法典并不是冰冷、呆板的条文,它既有理论上的科学性,也兼顾了实践中民众的情感认知,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作用,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法律与公序良俗之间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