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视野|胡郁舒:商标权 VS 企业名称权——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注册公司时,想蹭知名品牌热度,把别人的商标当作自己的企业字号;推出新产品或服务时,想借知名企业的影响力,将别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注册成自己的商标——这种"名字撞车"的情况,在商业领域屡见不鲜。这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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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与二者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不同密切相关。商标的注册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会在全国范围内的在先商标数据库中检索是否存在近似情况;而企业名称则由各企业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仅在辖区范围内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检索是否有冲突。正是由于管辖机关和检索审查范围的差异,导致在相同或类似领域,常常出现A公司的商标与B公司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情况。这种程序上的错位,也给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有可乘之机。

  商标如同企业的"脸面",企业名称则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证",本应各尽其责,却往往因各种原因产生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让消费者难以分辨,更会使企业面临侵权风险,陷入维权困境。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聊聊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那些错综复杂的法律纠葛。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表现形式

  二者冲突不外乎两种表现形式: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将他人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我们来分别探讨:

  一、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一些市场主体为了"搭便车"、获取不正当利益,会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注册。比如,本所正在办理的一批案件中,就有一些公司将知名保险公司的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从事与保险业务类似的车辆统筹服务,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这些公司提供的服务来自该保险公司。这种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侵权责任:

  这和一般的商标侵权本质相同,其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常常以"使用的文字是经行政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字号"作为抗辩理由。但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权有清晰的权利边界,不管被告企业名称注册时是否出于善意,只要符合"商标性使用"的条件,就构成侵权。注册企业名称和商标性使用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不能以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的为由,来抗辩商标侵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企业使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即便本身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如果从一开始就有“搭便车”、“傍名牌”等攀附商誉的意图,在经营活动中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或者即便没有造成实质损害,只要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1、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2、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二、将他人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

  部分申请人会把他人具有较高商业信誉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例如,某知名餐饮企业的字号被他人注册为同类餐饮服务商标,这导致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产生困惑,也损害了原企业的商业利益。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侵权行为认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一、谁的登记注册时间在先

  这一点很好理解,就是遵循"先来后到"的原则。无论是企业名称权还是商标权,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既然能成功注册登记,必然经过了行政机关的核准,并且都能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字号有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商标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但如果二者发生冲突,首先要明确的是谁登记在先。登记在先的一方享有在先权利。

  二、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之所以会被模仿或抄袭,肯定是因为有利可图,有热度可蹭,因此,在先权利的知名度或影响力也是这类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尤其是在“将他人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中,在先的企业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事前预防

  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时,要做好充分的检索和分析工作,避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产生冲突。同时,要注重品牌建设,提高自身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增强市场辨识度。

  二、事后维权

  一旦发现商标与企业名称出现冲突,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企业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择维权方式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成本、效率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结论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利益平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保护,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同时,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