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视野|张峪:对赌协议中公司股权回购义务的有效性认定——司法和仲裁实践分析与实务建议
在资本市场投融资实践中,对赌协议广泛存在。其核心安排之一——由目标公司承担对投资方的股权回购义务,因涉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合同履行的平衡,一直是司法与仲裁实务的争议焦点。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为此类条款的效力认定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裁判标准,推动中国资本市场规则的进一步规范。
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梳理九民纪要出台前后的司法及仲裁观点,结合各地最新实务发展,为公司和投资人在设计与防控相关合同条款时提供参考。
九民纪要出台前后的判例回顾

一、九民纪要前的探索:江苏“华工案”
在(2019)苏民再62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突破了以往一刀切认定目标公司回购无效的思路。法院认为,《公司法》实际上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有股权;只要履行减资等法定程序,回购本身并不当然违法。该案为后续司法标准的理性化发展提供了基础。
二、九民纪要后的实践:南通再审案
在(2021)苏06民终1657号案中,南通市中级法院强调目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回购款项的法律责任属于“债务加入”,并参照了公司对外担保等制度,判定目标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表明江苏法院在九民纪要后,认识上趋于细致和分类。
各地司法实践差异
一、北京:严格按公司法审查
在(2021)京0108民初179号案,因股东未完成增资变更登记,无法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转出股权,北京两级法院遂依据九民纪要,驳回投资人请求,凸显对维持公司资本原则和程序性的高度重视。
二、上海:侧重程序合规和法律性质
上海法院普遍认为,即便公司以“债务加入”名义承担回购责任,只要实质上系回购自己股权且未履行减资程序,仍不支持投资方请求。
三、广东:灵活把握交易实质
广东法院实践更为灵活,强调区分“真实回购”与“实为借款”等不同法律关系,从交易结构和经济实质出发,针对性认定目标公司责任。
仲裁实践及其与诉讼的分歧
一、减资程序与合同自治的不同取向
仲裁机构普遍较为侧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目标公司直接履行回购义务的条件相对宽松。而法院,多按九民纪要严格要求减资程序合规。
二、执行风险不容忽视
由于司法立场更为严格,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在执行阶段极可能不予支持(参见《仲裁法》第58条)。被申请执行的公司或其他当事人,也可据此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三 、仲裁理念的渐趋收敛
近年,随着九民纪要的广泛影响,仲裁机构也逐渐趋向谨慎,要求当事人补足公司减资等程序或者改以其他法律路径(如债务加入或担保)予以处理,裁决理由日趋严格和细致,和审判实践逐步趋同。
现实背景下的司法与仲裁通行观点总结
一、区域分布来看
北京、上海等地严格控制目标公司直接回购,广东等地侧重实质审查,江苏省则经验案例较丰富,判决更为细致分类。
二、九民纪要推动下
整体司法认定标准理性化、规范化,“一刀切无效”趋于消减,更加关注程序要件是否具备;裁判理由中常见债务加入、担保、借款等多元法律构造。
三、仲裁与诉讼选择差异明显
但仲裁条款的商业便利仍需警惕执行阻碍。
四、商业实质优先,形式服务于目的
无论仲裁或诉讼,均重交易结构与当事人意图,避免当事人仅通过改变约定来规避实际法律风险。
实务建议
一、合同设计时
1、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深入了解拟选择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惯常态度。
2、合同条款须约定具体、可操作的减资程序,并明确各方责任。
3、可通过增加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的担保,降低公司回购不能履行风险。
二、争议解决时
1、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如选择仲裁,密切关注该机构对于对赌协议的历史裁决取向。
2、对于涉及回购的条款,应当提前评估执行风险,慎重制定争议解决和履约方案(建议如有必要,可在仲裁时要求当事人补办减资程序)。
3、根据案件性质,谨慎选择债务加入、保证责任、借款关系等多重法律路径。
三、风险防控
1、提前规划是否需要目标公司履行法定减资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回购无法实现。
2、发生争议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增加合同履行的保障。
3、持续跟踪各地司法与仲裁趋势,及时调整法律服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