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视野|窦俊伟律师:缘何110万美元的转出,或将绝杀娃哈哈百亿信托大战

  在娃哈哈家族这场牵涉18亿美元的信托风波中,三位同父异母的弟妹与宗馥莉的对决,正围绕一个核心争议撕扯:那笔被原告指为“恶意侵占信托财产”的110万美元转账,究竟是宗馥莉的“绝杀招”,还是暴露了信托本身的致命缺陷?

  要解开这个谜,香港信托法的“确定性三原则”或许是唯一的钥匙。

  风波起:百亿信托存废之争,110万美元成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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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场百亿信托大战双方的主张,从一开始就针锋相对:

  原告(宗馥莉三位同父异母的弟妹)称,父亲宗庆后生前已指示下属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家族信托,注入18亿美元,自己是合法受益人;

  他们直指宗馥莉从该账户转出110万美元的行为是“恶意侵占信托财产”,并紧急向法院申请禁令冻结账户,阻止其进一步处置资产。

  而宗馥莉的回应简单直接:所谓“家族信托”根本不存在。她从未收到任何设立信托的指示,110万美元转账仅是“娃哈哈越南工厂设备的尾款”,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支出。

  表面看,这是一场“各执一词”的家族内斗,但在香港普通法体系下,信托的成立从来不是“口头说说”就能算数。作为普通法的重要遗产,香港信托法遵循普通法确立的信托“确定性三原则”——意图确定性、标的确定性、受益人确定性,这是信托成立的“生死线”。而这110万美元的转账细节,恰恰成了检验“信托是否有效设立”的试金石。

  三原则下的信托存废:110万美元如何戳破“信托幻象”?

  香港信托法对“有效信托”的认定近乎严苛,而原告主张的“家族信托”,在“三原则”审视下,处处透着可疑。

  第一关:意图确定性——110万美元的“用途之争”,直接击碎信托初心

  信托的成立,首先要求委托人(宗庆后)有“明确且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托意图”——即清晰地想把财产交给受托人,专为受益人利益管理,而非仅停留在道德愿望或模糊指示。但目前的证据,却让这一“意图”摇摇欲坠。

  原告始终无法拿出宗庆后签署的正式信托契约,仅以“多年前的口头指示”主张信托成立。这在百亿级财富传承中极不寻常——对身家显赫的富豪而言,一份严谨的书面信托契约是规避风险的“标配”,仅凭口头指示就定调巨额资产归属,几乎违背商业常识。

  更关键的是宗馥莉对110万美元的解释:“越南工厂设备尾款”。这一说法直指资金的“公司属性”——如果账户资金始终服务于娃哈哈的业务运营(如支付海外工厂尾款),就与原告声称的“为家族成员私人利益设立信托”形成了完全冲突的目的。

  根据普通法原则,一项财产不能同时承载两个相互排斥的使命:既是公司运营资金,又是家族信托资产。一旦香港法院采信“越南工厂尾款”的说法,就意味着宗庆后设立信托的“明确意图”从根本上站不住脚——毕竟,没人会用“公司经营资金”去设立一个“为家人利益”的信托。

  第二关:标的确定性——“未来分红”与“资产混同”,让信托财产成了“糊涂账”

  信托的成立,还要求“标的必须确定”——委托人必须明确指出哪些财产被划入信托,且这些财产必须独立、可区分。但案涉18亿美元的“信托财产”,从一开始就可能是笔“糊涂账”。

  原告称资金来源是娃哈哈的“未来分红”,但在普通法下,“未来财产”设立信托的规则堪称“步步惊心”:对未来才能获得的财产(如未分配的分红),即便有设立信托的意图,也仅构成“未来设立信托的协议”,而非有效信托。只有当财产实际到账,并被“明确划归信托”时,信托才真正激活。

  如果宗庆后只是口头说“未来分红放进香港账户”,却从未在每次分红到账后办理“转为信托财产”的手续,那么这些资金的“信托属性”从未生效——它们只是普通的银行账户资金,而非信托财产。

  更致命的是“资产混同”的风险。信托财产的核心特征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公司资产”,但110万美元的转账行为,恰恰暴露了资金的“非独立性”:若账户资金能随意用于支付娃哈哈工厂尾款,说明它与公司经营资金的界限早已模糊。

  一旦资金与公司资产混同,或本身就属于娃哈哈公司(而非宗庆后个人),那么宗庆后根本无权将其设立为私人信托——毕竟,没人能把公司的钱“私设”成家族信托资产。而宗馥莉转出110万美元的行为,更像在法庭上递上一份“证据”:看,这钱本就是公司在用,何来信托一说?

  第三关:受益人确定性——看似清晰,却藏隐忧

  相比前两项,受益人确定性的争议稍弱:原告明确主张自己是受益人,但问题在于,宗庆后当初的“指示”是否清晰界定了受益人范围?

  如果指示含糊(比如仅说“给家人”,却未明确是哪几位),法院仍可能因“无法确定谁有权受益”而否定信托。但从目前信息看,原告身份明确,这一点或许不会成为宗馥莉的主要攻击点——她的火力,显然集中在“意图”与“标的”两大死穴。

  若信托不成立:110万美元不是“侵占”,而是战局反转的信号

  一旦香港法院认定案涉信托因“意图不确定”“标的不确定”而从未有效设立,整个战局将彻底改写:

  110万美元的定性反转:既然没有信托,账户就不是信托账户,转账自然不构成“侵占信托财产”——它只是公司正常的资金调度,与“恶意”无关。

  原告禁令申请成空谈:原告申请冻结账户的前提是“享有信托受益权”,若信托不存在,这项权利便无从谈起,法院大概率会驳回禁令。

  争议焦点转向两大核心:双方的战场将从“信托财产分配”变为“18亿美元到底是谁的”——是娃哈哈公司资产(原告无权染指),还是宗庆后的个人遗产(需按遗嘱或继承法分配)?

  结语

  这场风波,与其说是家族内斗,不如说是一堂残酷的“跨境信托普法课”:即便是百亿资产,若忽视香港信托法“确定性三原则”的刚性要求,跳过书面契约、财产划转等关键步骤,最终可能沦为一场“竹篮打水”的空忙。

  而那笔110万美元的转账,看似只是宗馥莉的“日常操作”,实则可能是直击信托命门的“绝杀招”——它用最朴素的商业逻辑,撕开了“信托幻象”的口子。

  娃哈哈的未来,或许就系于这110万美元背后的法律定性。毕竟,对一个企业而言,家族财富的清晰归属,从来都是稳定运营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