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视野|胡郁舒律师:奶茶店商标指南——30类+43类,两类都注册才安心
在奶茶行业,商标纠纷往往藏着“类别布局” 的关键教训。比如曾引发行业关注的 “茶颜悦色” 与 “茶颜观色”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因“茶颜悦色”的奶茶商标只注册了30类,其经营门店的使用行为是否超出核定使用范围而成为争议焦点。今天结合法院的判决,以及当时的案件背景,拆解奶茶店该如何做好商标“双类防护”。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 0104 民初 14008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节选(滚动显示):
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其核定使用的范围、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本案中,被告的“茶颜悦色”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0类,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茶、糕点、咖啡、茶饮料等。其系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具备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则可能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涉案商标是否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其一、关于涉案门店的经营模式属于茶饮料销售还是茶馆经营的问题。本院认为,判断涉案商标是否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应当把握商业运营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就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两种经营模式而言,销售商品的经营模式并没有全然排斥提供服务,在这种模式下,服务是一种附随于商品、用于促进商品销售的手段,商品才是主要营利的来源;反之,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也并不排斥提供商品,在这种模式中,商品亦是一种包含于服务、用于提升服务质量的手段,商品、服务人员、门店设施共同构成的服务才是主要营利的来源。
本案中,被告涉案门店虽然设有座椅等设施,但其是为了在消费者排队购买茶饮料这一商品时提供便利,主要目的在于改善商品零售交易环境从而使其商品能得到更好的销售;此外,涉案门店所售茶饮料的价格与其他未设置座椅的茶颜悦色门店茶饮料的价格一致,并未因提供了这些设施而提高茶饮料的售价。而涉案门店工作人员仅负责制作、销售茶饮料,不对消费者提供直接服务,其销售的茶饮料虽然是现做现卖,但所有的商品均系明码标价,并未为消费者提供加料续杯等特殊服务,故消费者的消费认知与目的亦是购买茶饮料商品,并非享受茶馆服务。因此,被告涉案门店虽提供座椅等设施但其经营模式仍属于茶饮料销售而非茶馆服务。
其二,关于涉案门店在门头、店内装饰、服饰等处使用的涉案商标属于标识服务来源还是商品来源的问题。本案中被告的“茶颜悦色”商标不仅仅只使用于其销售的商品茶饮料上,在其所经营的店铺店招门头、店内装饰、茶杯、包装、小票、纸巾、服务员的服装等多处地方均使用了“茶颜悦色”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之规定,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其使用范围都包括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或是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因此,判断商标是标识服务来源还是商品来源不能仅依据商标的外在使用形式,而应结合商标使用的目的进行判断。
本案中,涉案门店销售的茶饮料具有制作完成后必须立即饮用的特点,这需由经营者自行开设门店进行销售,结合上文所述的其经营模式系销售茶饮料商品的情况,可以判定涉案门店在方使用涉案商标,使用目的在于向消费者表示其所购买的茶饮料来源于被告茶颜悦色品牌。因此,涉案门店对商标的使用虽超出了商品本身,但使用目的仍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非标识服务来源,并未超出其核定使用的范围。

综上所述,被告使用注册商标附着的商业模式属于茶饮料销售,虽然该商业模式存在一定服务内容,但该服务内容附随于商品,商标使用目的仍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非识别服务来源,并未超出其核定使用的范围。
01 判决背后的真相:茶颜悦色
“茶颜悦色”作为长沙本土新中式奶茶品牌,凭借国风包装和独特口感快速积累口碑,门店逐渐从长沙拓展到全国。但很少有人知道,茶颜悦色早期核心商标只在第30 类(茶、茶饮料等商品)拥有注册证,并非不想注册43类,而是“想注却注不了”:早在茶颜悦色布局43类前,“茶颜观色”就已经在第43类“餐饮服务”注册成功。
由于“茶颜观色”占据了43类已有注册成功商标的先机,看到“茶颜悦色”在市场上的成功,便动了其他心思,也在市场上迅速开设门店—— 从装修风格(同样采用国风元素)、产品包装(杯身设计高度相似)到品牌名称,全方位模仿“茶颜悦色”,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是 “茶颜悦色” 的分店或关联品牌。
更恶劣的是,“茶颜观色” 不仅仿冒经营,还率先发起诉讼:以“茶颜悦色”在门店门头、店员服装等处使用商标,超出30类商品范围、侵犯其43类服务商标权为由,将“茶颜悦色”告上法庭。
后续“茶颜悦色”为了夺回43类权益,不得不启动漫长的法律程序——从无效宣告到行政诉讼再到民事诉讼,前后耗时数年,才成功宣告茶颜观色的43类商标无效,最终才顺利拿到43类注册证。
这段经历恰恰说明:对奶茶店而言,“30类+43类同时注册”才是最优解。
对奶茶店而言,它们覆盖的是经营的“两个核心维度”,而非“二选一”的关系:
第30类(商品类):覆盖“茶、茶饮料、奶茶”等有形商品,是奶茶店“卖产品”的基础保障。无论你是外带快消店,还是堂食体验店,只要销售“奶茶”这个实体商品,30类就是必选项,直接关联“商品来源的识别权”。
第43类(服务类):覆盖“餐饮服务、茶馆服务”,是奶茶店“做服务”的关键屏障。哪怕是街边小店,只要提供座位、打包服务,或是主打“到店休闲”,43类就对应着“服务来源的专属权”,避免他人用相似商标抢占你的服务场景。
简单说:30类保护“你卖的奶茶”,43类保护“你提供的消费体验”——对奶茶店而言,这两类就像“左右护法”,少了任何一个,都可能留下权益漏洞。
02 判决书拆解:即便先注30类,也需用“经营本质”守住权益
虽然茶颜悦色最初只注册了30类,但法院的判决逻辑,也为“先注30类、后补43类”的奶茶店提供了“权益防守指南”——核心是用“经营本质”证明商标使用未超出范围,避免被诉侵权:
标准1:看“主要营利来源”——商品是否是核心收入
判决书明确:判断商标是否超出30类范围,关键看“营利核心是商品还是服务”。茶颜悦色涉案门店虽有座椅,但座椅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排队买奶茶,且奶茶价格与无座椅门店一致,没有因提供座位加价——这说明“卖奶茶”是核心收入,服务是“促进销售的手段”,因此商标使用仍属于30类商品的合理识别。
反过来,若某奶茶店靠提供舒适的环境、座位、服务盈利,奶茶只是附属品,那仅靠30类就无法覆盖,很容易被认定为“超出商品商标范围”。
标准2:看“商标使用目的”——是否为了识别商品来源
判决书强调:不能仅凭商标用在门头、服装上就认定是“服务商标使用”,要结合目的判断。茶颜悦色将商标用在门头、店员服装、包装上,本质是为了让消费者知道“买到的奶茶来自茶颜悦色”,是识别“商品来源”,而非“服务来源”——这就属于30类商品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这也提醒奶茶店:即便暂时没拿到43类,只要在经营中明确“商标用于指向商品”,保留好商品销售记录(如小票、价目表),就能在纠纷中证明自身使用的合理性。
03 奶茶店实操指南:30类+43类“打包注册”,才是真·护城河
结合茶颜悦色的教训和判决逻辑,奶茶店的商标布局无需纠结,具体建议如下:
1. 起步阶段:30类+43类同步申请,避免“被抢注”
无论你是开单店还是做连锁,在申请商标时,一定要“30类(奶茶、茶饮料)+43类(餐饮服务、茶馆服务)”同步提交。哪怕初期是外带小店,未来也可能拓展堂食;哪怕资金有限,也优先保障这两类的核心小项(如30类的“茶饮料”、43类的“提供餐饮服务”),避免像“茶颜悦色”那样,因43类被抢注陷入被动。
2. 若遇抢注:及时启动异议、无效,别等“纠纷爆发”
如果发现43类被他人抢注相似商标,别观望,要在对方商标公告期内及时提异议;若已被核准注册,可收集对方“未实际使用”或“恶意抢注”等证据(如对方无实际门店、抄袭你的品牌元素),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及时行动,避免对方通过“连续使用”巩固权利。
3. 经营中:保留“商品销售+服务附随”的证据,防纠纷
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留存两类证据:
- 商品相关:价目表(证明奶茶是核心商品)、销售小票(体现商品交易);
- 商标使用:包装、杯身的商标标识(指向商品来源),避免在宣传中过度强调“服务”(如别主打“休闲服务”,可侧重“新鲜奶茶”)。
这些证据能在类似“茶颜悦色案”的纠纷中,证明你的经营核心是“商品”,为后续补注43类争取时间。
04 结语
“茶颜悦色”用数年诉讼夺回43类的经历,给所有奶茶从业者上了一课:与其纠结“该注哪类”,不如从起步就做好“全防护”;与其等被抢注后花代价维权,不如提前锁定权益。毕竟,对奶茶店来说,商标不仅是一个标识,更是品牌能长久走下去的“通行证”——30类护好“产品根”,43类守好“服务魂”,才能真正筑牢品牌的护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