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视野|窦俊伟律师:出资瑕疵不挡知情权?从千万股权案看未出资股东的权利边界

  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是否还能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河南光伸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力的股权纠纷案中,陈力被指抽逃全部出资,却仍坚持主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院最终认定:即使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在未丧失股东身份前,仍可行使知情权。这一裁判打破了 “不出资则无权利” 的认知误区,揭示了未出资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边界。

  本案中,光伸公司以陈力抽逃出资为由拒绝其查阅账簿,而陈力则以股东身份主张知情权,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出资义务与知情权能否割裂?未出资股东的权利如何受限? 透过这起典型案例,我们将解析未出资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要件与实务规则。

  01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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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需书面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目的不正当可拒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公司可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

  该条款未明确限制股东知情权,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知情权属于股东基础性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剥夺。

  02 法条解读

  一、权利行使的 “独立性”

  知情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固有权利,与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即使股东未出资,只要未被解除股东资格,仍可行使知情权。对比其他权利:

  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等财产性权利可因出资瑕疵被限制,但知情权作为共益权,立法未明确限制。

  二、公司抗辩的 “正当性” 边界

  公司拒绝查阅需满足两点:

  股东查阅目的 “不正当”(如为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

  需举证证明目的不正当,否则不得拒绝。

  三、出资瑕疵的 “关联性” 限制

  虽不直接剥夺知情权,但可能影响权利行使方式。例如,未出资股东查阅账簿时,公司可要求其先履行出资义务或提供担保。

  03 以案释法

  一、案情焦点:抽逃出资与知情权的冲突

  陈力的主张:

  作为光伸公司登记股东,要求查阅 2014 年至 2020 年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称公司通过伪造签名稀释其股权,需核实财务状况。

  光伸公司的抗辩:

  陈力抽逃全部出资,已丧失股东实质权利;

  查阅目的不正当,因陈力已退出项目开发,与公司无利益关联。

  二、法院裁判要点

  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资格:

  陈力虽被指抽逃出资,但工商登记未变更,仍为合法股东,有权行使知情权。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未限制知情权,公司不得以出资瑕疵为由拒绝。

  查阅范围的法律界定:

  支持查阅会计账簿,但驳回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因《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未明确原始凭证属于查阅范围。

  目的正当性的认定:

  光伸公司主张陈力目的不正当,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如陈力与竞争对手关联、窃取商业秘密等),故不予采信。

  04 律师建议

  一、未出资股东的权利行使策略

  书面申请 + 目的说明

  查阅会计账簿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目的(如核实公司经营状况、防止利益被侵害),避免因程序瑕疵被拒。

  规避 “不正当目的” 风险

  避免查阅与股东利益无关联的信息,如非持股期间的财务资料;

  不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商业信息,否则可能被认定目的不正当。

  二、公司的风险防控措施

  出资瑕疵的前置审查

  发现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先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利润分配等权利,再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解除股东资格(需经合法程序)。

  拒绝查阅的举证要点

  股东与竞争对手的关联证据;

  股东曾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记录;

  查阅内容与股东利益无直接关联的说明。

  若拒绝查阅,需收集以下证据:

  账簿管理的规范化

  建立完善的会计凭证、账簿保管制度,确保查阅范围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漏洞被迫扩大查阅范围。

05 结语

  本案裁判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出资义务与知情权分属不同维度,出资瑕疵不当然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利。对未出资股东而言,依法行使知情权是监督公司、维护权益的关键;对公司而言,需在法律框架内合理限制权利,避免以 “出资瑕疵” 简单拒绝而陷入被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保护股东基本权利,也注重平衡公司经营利益,企业与股东均需以本案为鉴,在合规轨道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