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视野 | 朱奇伟律师:《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2026年5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2026年解释”)正式生效。从《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它是一个行政犯+结果犯,但往往这类罪名适用起来非常困难,“数量较大”是多少?“大量损害”的标准是什么?因此两高2000年出台了司法解释,确定了“数量较大”的标准,并对行为方式进行了简单列举,但依然给司法实践遗留了较多的问题。因此,2026年司法解释对2000年司法解释进行了拆分、细化、补充、完善。
01 拆分了2000年解释第3条,对行为方式进行详细列举,并新增了计算方式
1、2026年解释对行为方式的列举其实基本沿袭了原解释第3条的精神,但主要还是按照《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T 0074-2020)鉴定意见评价标准进行了详细列举。
2、2026年解释新增了“数量较大”的计算标准。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原司法解释中,5亩永久基本农田和10亩其他耕地是入罪标准,而非既遂标准,因此以往案件中,未达此标准的都未作为犯罪处理,而非作为未遂犯,但202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折算达标。比如:3亩基本农田+3亩普通耕地的,按折算比例3/5+3/10=0.9<1.就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2亩基本农田+7亩普通耕地的,按折算比例是2/5+7/10=1.1>1.则也构成本罪。
02 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单位犯罪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强调性规定
事实上,2025年最高法发布的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已经明确了司法的导向,即对“压占类”(前一条)、“挖损类”、“采矿类”,要以更重的刑罚进行处罚。其实根据总则想象竞合犯(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贿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进行定罪处罚)的规则即可处理,本不需要予以申明,但为了强调打击重点,依然在司法解释中单列了两条。
03 对黑土地的破坏依照2024年《破坏黑土地司法解释》的规定
2024年《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黑土地司法解释》”)将黑土地进行了单独规定,甚至《黑土地司法解释》规定的更为详细。不但规定了更详细、更低的定罪标准(面积的入罪标准是本解释的标准五分之三,此外还规定了以体积进行计算定罪标准(500m³基本农田或1000m³其他黑土地),还规定了掩隐、共犯,甚至规定了出罪的问题(受雇佣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该解释既有区域限制(黑吉辽及内蒙古自治区),也有对象限制(黑色或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所以,一来在黑吉辽及内蒙做相关辩护时,要考虑是否同时满足两个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二来则是在其他地区进行辩护时,可以借鉴《黑土地司法解释》关于掩隐、出罪的规定。
04 结语
总的来说,2026年司法解释并不算新颖,且主要是对现有处理方式的总结和对处罚漏洞的弥补(新增入罪的计算方式),且2024年《黑土地司法解释》已经做了类似性规定,但考虑到后者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局限性,本次司法解释规定的影响依然重大。体现了两高要突破表面法律关系与形式外观的约束,实现横向全域覆盖、纵向层级深挖的全维度司法审查。比如在纵向上,直接否定前置的民法上的合法性基础,如原来通过“以租代征”的合同规避审批成本和补偿义务的,现在一律违法;在横向上,也穿透表象事实,精准识别真实法律关系,像名为地质灾害治理,实为采矿的,就不再需要纠结罪名适用问题。
2026年司法解释再次重申了国家对土地的保护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2025年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公布的“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在入罪时都特别强调的“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秩序法益)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实质法益),给很多民营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敲响了警钟。所以,一是如果改变耕地用途,一定要行政审批前置,不要工程先上马、后报批;二是不要对耕地进行无节制的利用,或以破坏耕地作为手段的他利益追求。如果行为已经产生了,则主动拆除、复耕复种、消除污染、恢复耕地,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