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重罪到一项无罪、一项刑期减半,一群人的“较真”如何守住法治边界
2026年5月,一纸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一场历时数年的法律马拉松画上了句号。对于年过七旬的民营企业家李春田而言,这份判决意味着命运的逆转:针对他的“合同诈骗罪”指控被宣告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为虚开发票罪,刑期从原审最早的十八年,到重审一审的十年零六个月,最终缩减至终审判决的五年零八个月。从最初面临的重罪指控,到最终“一罪无罪、一罪减半”的生效结果,这条“辩护”之路走得异常曲折。
案件缘起于一桩国企与民企之间的股权收购纠纷。某大型国有集团(下称“收购方”)收购李春田实际控制的某食品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股权后出现巨额亏损,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虚构库存、隐瞒主要客户业务终止”等手段骗得25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从民事诉讼到刑事立案,从一审、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改判,李春田案的每一次转折都牵动着人们对“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的敏感神经。这不仅关乎一位古稀老人的自由与声誉,也考验着司法如何在复杂案件中作出审慎判断。
“如果一次股权融资失败就可以轻易启动刑事程序,那将传递极其糟糕的信号,会侵蚀市场最根本的信心——法治环境”,在这场为“定义边界”而战的辩护中,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蔡正华及其团队的身影逐渐清晰。他们以近乎“掘地三尺”的专业与执着,在卷宗的迷宫里重建事实,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公正。

△当事人家属送来的锦旗
接受李春田案时,摆在蔡正华和他团队面前的,是一座由上万页卷宗砌成的“纸山”。仅控方移交的财务凭证、银行流水、会议记录、聊天截图就装满了几十个档案箱,再加上李春田家族企业多年来积攒的、散落在各个仓库和旧电脑里的历史资料,仅初步梳理就需要七八个律师集中工作超过一周——那几天,会议室的灯经常亮到凌晨两三点。
“做这种复杂案件,早已没有上下班的概念。”蔡正华后来回忆。驱动他们的是一种近乎偏执的信念:如果辩护律师不是全场对事实与证据最熟悉的人,就根本没有资格在法庭上为当事人发声。而要成为“最熟悉的那个人”,没有捷径,只有掘地三尺。

△李春田案辩护团队
从“复印件”中打捞被遗忘的历史
案件的起点,是一段跨度近十五年的商业史。目标公司与另一家关联公司(下称“关联公司”)作为李春田家族旗下的关联企业,长期共用仓库、混用资金、交叉采购。这种在家族企业中并不罕见的“资产混同”,在股权收购的财务审计中,被控方指认为“虚增库存、虚构资产”的核心事实之一。
控方的逻辑是有依据的:在收购方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时,目标公司的财务人员确实将原属于关联公司的1200余万元巧克力库存计入了目标公司的盘点清单,同时也将一笔已经出售给主要客户的451 万余元货物重复计算为应收货款。从财务规范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疑存在问题——它使得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存货账面价值被抬高,从而影响了公司净资产的呈现。控方据此认为,这是李春田及其子(同为本案被告人)为提高公司估值、获取更高股权转让款而实施的虚构资产行为。
辩护团队并不否认这些财务操作的存在,但认为需要将其置于特定的商业背景和家族企业治理模式中加以理解。在反复比对仓库记录、物流单据和财务凭证后,蔡正华的团队发现了一个被卷宗材料所证实的关键事实:那批价值1200余万元的巧克力不属于虚假库存,所有巧克力均在仓库,直到过期报废都在目标公司名下,由其占有、保管。所有权划转后,关联公司从未主张过所有权,目标公司的财务账上也从未将其列为应付账款。换言之,这批巧克力虽然在报关环节以关联公司名义进口,但从商业实质上看,早已是目标公司在实际控制、使用的资产。
辩护团队还注意到,目标公司与关联公司均为李春田家族实际控制的企业,两家公司在人员、资金、仓储上长期混同。审计人员陈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也承认,盘点时巧克力实物确实存在,仓库人员明确表示“这是目标公司的货”。在这种情况下,李春田作为实际控制人在收购前明确将这批库存划归目标公司,更像是一次家族企业内部的“析产”行为——是为了在交易前明晰产权而做的规范动作,而非凭空捏造资产。

二审判决最终采纳了这一视角,明确指出:“由于目标公司与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春田,长期共用仓库,历来库存商品调拨较为随意,该行为是为了实现账货一致对有实物的库存进行调账,也可视为李春田将其实控的关联公司的巧克力货物处分至目标公司,难以认定李春田与本案另一被告人存在合同诈骗的故意。”
至于那笔451万余元的重复计算问题,辩护团队通过财务人员的笔录还原了操作过程:临近盘点,财务人员发现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存在缺口,为了“匹配账面金额”,便在编制库存清单时将已结转收入的发出商品再次计入。这一行为的直接指示者并非李春田,而是财务总监鲁某。李春田对财务的总要求是“报表要有逻辑性,不要有漏洞”——这是一个合法的、基本的管理要求。鲁某将其理解为“数据不够就凑数”,更多是财务人员在具体操作中的自主裁量。二审判决也指出,即便存在这一虚增行为,“实际上对作为收购方收购决策依据的1.1亿余元的评估报告未产生重大影响”。
在“账外钱包”里寻找真相的另一面
与库存争议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控更为复杂。控方查明,2014年2月至2016年12月间,李春田通过另一家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化名梁某)控制的两家公司,为目标公司及关联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18张,价税合计2500余万元,涉及税款364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资金在支付给开票方后,又经梁某等人账户转回李春田等人账户,最终回流至目标公司。这一“资金回流”的完整链条,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特征。

△无票采购后开票入账全流程(源自重审二审辩护意见,已脱敏化处理)
辩护团队没有简单否认这些事实,而是试图解释行为背后的真实动因。他们在梳理目标公司历年财务数据时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目标公司作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中有大量小商贩、农户、小型批发商,这些主体客观上往往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目标公司采购面粉、白糖、食用油等原料,支付了真实货款,却拿不到进项发票,导致账面上“进项税额”严重不足。而目标公司的下游客户——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则严格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与销之间的“发票缺口”,使企业承担了本不应由它承担的额外税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李春田采取了行业内部分企业会采用的“曲线救国”方式:找一家有开票资质的企业,按照真实采购金额开具发票,资金走账后回流。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这无疑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但从商业实质上看,发票所对应的货物和交易是真实存在的。2019年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调查报告也印证了这一判断:报告明确指出,目标公司存在“结转货到票未到成本128万元”以及“749万元的存货盘亏主要系2018年成本少结等原因形成”——这些“货到票未到”和“成本少结”的背后,正是大量因供应商无法开票而未能入账的真实成本。
辩护团队进一步发现,2017年底,为了配合收购方的审计评估,目标公司对账面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整。此次调整中,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李春田”科目下的余额,其中包括部分通过虚开发票形成的对股东欠款,被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并据此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52万余元和增值税209万余元。也就是说,虚开行为可能导致的税款损失,在后续的财务调整中已经被部分弥补。虽然控方委托的鉴定报告指出,这笔补税的所属期与虚开发票的认证时间“无交集、不匹配”,但辩护团队认为,不能因此否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补税所针对的正是由虚开行为形成的“表外利润”,至少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正是基于这些事实,以及涉发票类犯罪处理理念的新变化,二审判决最终将罪名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为“虚开发票罪”。这一改判意味着辩护方的核心主张获得了积极回应:本案的行为虽然在发票管理上存在违规,但主观上并非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客观上造成的税款损失也相对有限,不应适用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重罪条款。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当案件证据不利、指控较重时,律师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以换取相对轻缓的量刑。这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确实是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它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给被告人实实在在的从宽机会。但在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如果律师未经深度审查和充分论证,就径直走向认罪认罚这条“快车道”,可能会错失案件中本可能存在的无罪或根本性改判空间。如何在制度便利与充分辩护之间找到平衡,是值得每个法律人思考的问题。
李春田案面临的,恰恰是这样的选择。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了抗诉,李春田面临着合同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双重重压,合计刑期可能超过十八年。身边几乎所有人都劝他放弃上诉,接受现实。在这样的关口,选择认罪认罚、争取一个相对从轻的结果,对律师来说无疑是压力最小、风险最低的方案。
“律师的价值,不能庸俗化为仅仅是为了走完一个程序,或者成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 蔡正华谈及此案时,态度明确地表达了其职业理念,“尤其在涉及重大、复杂的商事案件时,如果律师不去穷尽所有技术性工作,没有把案件吃透,就简单地劝当事人认罪,那可能让我们错失一个本来存在无罪或根本性改判空间的案件。表面上,当事人因为认罪获得了量刑‘优惠’,节省了几个月刑期;但本质上,他可能失去了获得公正、彻底了结纠纷的机会。这是对律师职责的放弃。”
这种“不放弃”,体现在具体行动上,便是对那些“笨功夫”的极致推崇。
所谓的“笨”,是相对于“流水线”的“巧”与“快”而言。它意味着不走捷径,不依赖经验主义的直觉判断,而是将自身投入案件材料的海洋,进行一场枯燥、漫长且充满不确定性的捕捞。
在李春田案中,这种“笨功夫”体现在对电子证据的“解码”上。案卷中包含了涉案各方长达数年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信息量浩如烟海。这些记录往往是碎片化、口语化且蕴含大量行业暗语与商业背景的,控方举证时,通常只会截取其中最有利于指控的片段。
这条“笨”路的第一步,是不满足于法律适用的“三段论”式操作。当下有一种流行的看法:法律适用就是大前提加小前提得出结论,AI技术的发展更是让这种看法有了技术支撑——只要输入事实,机器就能输出结论。如果律师的工作仅限于此,那么被AI取代只是时间问题。

但蔡正华不这么看。“法治永远不是简单的三段论适用。大前提需要通过实践不断修正。时代在发展,人类认知在提升,法律作为规则也必然会变化。AI只会告诉我们在现有大前提下如何评价行为,但律师不能仅仅满足于此,更要为大前提的完善和迭代多做工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问题,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货虚开”“为真实交易代开发票”等行为,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有的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判,有的按逃税罪处理,有的甚至不作犯罪处理。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本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目的犯”“保护法益是发票管理秩序还是国家税收利益”等根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涉税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从规范层面确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犯”性质。蔡正华的团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立法动态,但不止于引用法条。
为了说服合议庭接受“本案属于逃税型虚抵而非骗税型虚开”这一判断,团队系统梳理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沿革,论证其保护法益的演变;收集最高法典型案例和法官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将本案事实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出罪条件逐一比对。这些工作,远远超出了“找法”的范畴,而是进入了“释法”乃至“推动法的正确适用”的层面。
最终,二审判决采纳了这一辩护思路,将罪名从最高刑可判无期徒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为最高刑七年的“虚开发票罪”。这不仅是李春田个人的胜利,更是对虚开犯罪定罪规则的一次“校准”——它向司法实践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发票违规不等于骗税,行政处罚的手段用足之前,刑法不应轻易亮出最锋利的刀;即便是真的轮到刑法“亮剑”,也应当轻重有序。

如果说为大前提而战是“道”,那么深入财务细节、拆解控方证据就是“术”。在这方面,蔡正华团队下的同样是“笨”功夫——这种“笨”,体现在对每一个数字、每一张凭证、每一笔资金流向的死磕上。
涉案的虚开发票指控涉及218张发票,时间跨度三年,资金链条复杂。控方的鉴定报告认定存在“资金回流”,从而得出“虚开”的结论。很多律师面对这样的鉴定意见,往往会选择“敬而远之”——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看懂复杂的财务数据,更不用说对其提出有效质证。
但蔡正华的团队不同。他们不仅看懂了,还从中找到了突破口。在梳理目标公司的纳税记录时,团队发现了一笔被鉴定报告忽略的补税记录。这笔209万元的增值税补缴,发生在2018年初,虽然鉴定报告以“时间不匹配”为由将其排除,但团队通过追查资金来源和账务处理,证明了它与虚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经济犯罪辩护中常常是“免于质证”的薄弱环节。为此,蔡正华与资深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合作,这意味着,当他们在法庭上面对一份会计鉴定报告时,不仅能看懂,还能从鉴定机构资质、检材合法性、超范围鉴定等多个角度提出专业质疑。“在别人看来难以逾越的专业鸿沟,在我们这里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方法论。”蔡正华说。这不是自夸,而是对团队长期投入的客观描述。没有前期的能力建设,就不可能有后期对鉴定报告的有效质证;没有对财务知识的深耕,就不可能从那笔“时间不匹配”的补税记录中,挖掘出影响罪名定性的关键事实。
选择做最“笨”的功课,意味着要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辛劳。为这个案子,团队加班到凌晨是常态,微信讨论群里的聊天记录上万条。但比体力付出更难得的,是那份不随波逐流的职业定力。
当被问到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坚持这样的辩护是否“不识时务”时,他的回答很直接:“我们不能将自己的角色庸俗化,不能把‘配合走完认罪认罚程序’当作工作的全部。认罪认罚是程序上一个可能的出口,但绝不应当成为省略甚至取代实质性辩护的理由。”他承认,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色彩尚未完全褪去的诉讼惯性下,要扭转一个已经刑事立案并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定性,难度很大。但这不仅不是消极的理由,反而对专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辩护必须更具说服力,论证必须更加精密。也正因为如此,当我们的观点最终被法庭采纳时,所带来的职业成就感和对法治进步的切实推动,也愈发珍贵。”
这份“笨”,更是一种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李春田年过七旬,身体多病,听力严重下降。在会见和沟通中,蔡正华团队不能问开放性的问题,因为老人可能会从三十年前开始讲起。他们需要把功课做在前面,把复杂问题转化为老人能够精准回答的简单提问,把最关键、最有利的问题提炼出来,以最清晰的方式递到他面前。
这不是刻意的“心理支持”,而是专业工作的自然延伸。当一位身处困境的老人感受到,他的经历正在被系统地梳理,他的立场正在被专业地捍卫,这份信任就会转化为辩护中最坚实的力量。
“我始终认为,案件的处理,虽然法律是依据,但人的要素不能忽略。如何激发体制内法律人心中那份对公正适用法律的初心与追求,进而形成促进案件正确处理的合力,同样是一名合格辩护律师的责任。”蔡正华的这句话,或许是对“拒绝流水线辩护”最恰当的回答——不是标新立异,不是刻意对抗,而是用最专业、最诚实的方式,去完成法律人本该完成的工作。这条路难走,但它通向的,是法治应有的方向。
李春田案的辩护工作,从来不是一个人的战斗。在蔡正华身后,是一支由十名律师组成的团队,有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也有刚入行不久的年轻面孔。其中,唐善永律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的税法副教授——对本案的贡献尤为关键。在原审二审阶段,蔡正华律师因开庭冲突,由唐善永代表团队站上了法庭,他不负众望地为案件成功争取到发回重审的裁定,为后续的改判打开了通道。还有朱奇伟律师——团队里另一位来自上海海事大学的刑法副教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大核心定罪逻辑,协助团队搭建合同诈骗部分分层、闭环的无罪辩护体系。在重审一审阶段,蔡正华全面介入,带领团队继续推进辩护工作。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愿意为了一份证据熬夜到凌晨,愿意为了一个法律争议点争论到面红耳赤,愿意为了当事人的清白,做那些看起来最琐碎、最枯燥、最不“划算”的功课。
“我不能让他们成为流水线上一颗被动的‘螺丝钉’。如果不知道为什么要挖这个洞,那就只是机械劳动,无法真正成长。”蔡正华这样描述他的团队理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要求每一位参与的年轻律师,都必须带着整体的辩护思路去阅卷、去梳理材料。每个人都要尝试切换为主办律师的视角去思考:“如果是我在主导辩护,我会怎么做?”专门针对本案的团队的微信讨论群里,上万条聊天记录记录着他们夜以继日的争论与碰撞,一条关键的财务线索、一段微信聊天中的矛盾表述、一份鉴定报告中的逻辑漏洞,往往就是在这样的集体头脑风暴中被发现的。这种“全局观”的培养方式,让年轻律师不再是只会被动执行指令的助手,而是逐渐成长为能够独立思考、敢于质疑、勇于担当的辩护人。
而团队之所以能在本案中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做出深入细致的质证,并非偶然。早在数年前,蔡正华就敏锐地意识到,在经济犯罪辩护中,大多数律师不懂财务,看不懂鉴定报告,更谈不上有效质证。这不仅是个别律师的困境,更是整个行业的短板。于是,他和团队做了一件“不务正业”的事:从个案辩护延伸到行业能力建设。他们与资深司法会计鉴定专家章宣静老师合作,研发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金析为证的审查质证专班”课程,开始了长达七年的全国巡讲。
章宣静老师曾任某县级检察院司法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最高检组织编写的《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审查方法与案例解析》执行主编,兼具深厚理论功底与丰富一线实务经验。专班课程从司法会计基础知识入手,系统辨析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本质区别,再深入鉴定意见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的审查质证技巧,最后结合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八类典型案件开展实战实训。这套课程像一颗种子,在全国范围内播撒。七年间,专班已成功举办二十期,足迹遍布大江南北,培训了数千名律师。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金析为证的审查质证专班”系列课程
2026年3月,第二十期课程在武汉圆满落幕,恰逢专班开办七周年,全国各地法律界精英齐聚江城,共研专业知识。蔡正华和他的团队,用这种最朴素的方式,将自己在个案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转化为可供同行复用的方法论。他常说:“不要先抱怨,觉得现状不好就去改变。要先问自己为改变不好的现象做了多少事。如果真的已经穷尽所能、疲惫不堪,停下来抱怨两句没关系,但要扪心自问是否真的全力以赴。”专班课程的开设,正是这种理念的延伸——它不是在法庭上为某一个当事人辩护,而是在为整个行业的专业能力“辩护”,为法治的精细化运行“辩护”。
回到李春田案本身,团队的力量在每一个环节都得到了体现。面对控方移送的数万页卷宗,团队分工协作,有人负责财务数据的梳理,有人负责聊天记录的分析,有人负责法律法规的检索,有人负责质证意见初稿的起草。每一份提交法庭的文件,都要经过多轮讨论、反复修改,直到每个人都觉得“已经没有漏洞了”。正是这种近乎苛刻的自我要求,使得他们的辩护意见不仅内容翔实,而且逻辑严密、编排清晰。
蔡正华曾坦言,培养青年律师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在复杂案件中。但他认为,这种投入是值得的。“通过深度浸润在一个复杂案件中,他们所获得的共情能力、历史视角和对社会机理的深刻认知,是技术难以取代的。”他希望培养出的绝不是仅能从事辅助工作的律师,而是必须具备大局观和全面研判案件能力的未来主导者。当被问及AI是否会取代律师时,他回答:“AI只会计算1+1=2.不会讨论1+1是否应该等于2.这个责任需要每个法律人肩负,通过个案不断推动法律适用的精准化。”而他的团队,正是用十年如一日的坚持,生动地诠释了这句宣言。
一个人的公正,背后是一群人的“较真”。这群人不仅在为一个古稀老人的清白而战,也在用专业和坚持,诠释着法律人应有的责任与担当。
2025年1月3日凌晨,蔡正华在团队案件群里写下了一段话。彼时案件尚在焦灼之中,重审一审在即,前路未明。他刚刚加班回来,认真读完李春田手写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心久久不能平静。他在群里对团队成员说:“我不敢说李春田没有错,但是这个案件中的合同诈骗罪明显不成立。就是这样一位把事业看得比命都重的民营企业家,在合资企业出现资金困难时用自己的别墅为企业抵押贷款的民营企业家,一位虽然身陷囹圄手头无任何参考资料,但是对自己倾注心血的即食食品产业国内外情况如数家珍的民营企业家,绝对值得我们为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努力辩护!”

△李春田手写的《举报控告》材料(共11页,仅节选)
这段深夜发出的文字,是一个辩护团队对当事人最朴素的承诺。他们没有停留在对案情的技术性分析上,而是试图理解一个老企业家的人生:他早年当兵,有骨气,即便在困境中字也写得非常漂亮;他聊起国外先进的生产线和管理理念,如数家珍。在蔡正华看来,这样一位有才华、有阅历的企业家,晚年身陷囹圄,法律人不忍袖手旁观。团队的朱奇伟律师回复道:“团队为了这个案子夙兴夜寐,尽全力不让他承担不属于他的罪责。”这句写在凌晨的话,成为此后一年多他们继续“掘地三尺”的动力。
这份承诺,最终得到了司法的回应。重审一审先是判决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二审判决在检察院抗诉、被害单位是大型国企的背景下,进一步作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重大改判: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为虚开发票罪,刑期从十年六个月降至五年八个月。每一个改判节点,都不只是对既有结论的简单否定,而是合议庭在全面审查证据、反复研判法律之后作出的独立判断。
此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在一次公开演讲中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应当给企业家以稳定预期和信心,让企业敢闯敢干更有底气。李春田案的判决,可以看作这一理念在个案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它传递的信号是清晰的:商业投资的风险应由市场规则和民事法律来调整,不能轻易将经营失败等同于刑事诈骗。对于上海这座城市而言,这样的判决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对法治环境的信心——纠纷不可避免,但纠纷发生后能否得到依法公正的处理,才是衡量营商环境的关键指标。
蔡正华在回顾此案时说:“律师不应将司法人员推向对立面,而是要通过专业、理性的方式,与各方共同构建司法共同体。”在他看来,公正的判决是公检法各环节共同努力的结果。律师的职责是用专业意见帮助法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官的职责是在审慎研判后作出独立的裁判。李春田案证明,当各方都各司其职、恪尽职守时,案件就能走向经得起检验的公正结局。
一纸判决,或许无法承载太多。但它至少告诉那些仍在困境中的市场主体:法律会认真对待每一个人的权利。而那群“夙兴夜寐”的法律人,也用自己的专业与坚守,为此写下了一段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