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视野|跨境婚姻破裂,财产怎么分?

涉外离婚案件兼具涉外程序性与跨法域实体性双重特征,在司法管辖、准据法选择、境内外财产认定等方面存在显著法律适用难点。

随着跨境婚恋、跨境置业、跨境投资日益普遍,涉外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已成为婚姻家事领域的疑难高发案件类型。相较于普通国内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兼具涉外程序性与跨法域实体性双重特征,在司法管辖、准据法选择、境内外财产认定、分割规则适用、域外裁判效力认可等方面存在显著法律适用难点,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财产认定遗漏、权益保障失衡等实务问题。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系统厘清涉外离婚及财产的管辖规则与法律适用逻辑,结合各地区法院裁判观点,为涉外离婚纠纷的司法处理、当事人权益维护及家事律师实务办案提供一定的参考路径。

01 案情概要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男方于1996年取得香港身份,女方于2001年取得香港身份并迁居香港。自2001年起,双方形成长期异地分居的生活状态,男方长期在上海执业、生活,女方定居香港,分居状态持续多年,夫妻感情早已实质破裂,后女方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争财产主要包含境内不动产、香港不动产以及存款、股票、基金等一系列财产。其中,内地不动产均登记于男方个人名下,其他内地财产也都在男方名下,全程由男方实际占有、管控、使用及收益。而另一方面,位于香港的不动产登记于女方个人名下,其他香港财产也基本都由女方掌控。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与第27条的法律适用冲突

离婚案件作为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重叠的法律诉讼,往往在一个案件中既涉及婚姻关系解除,也涉及夫妻财产分割。所以针对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到底应该适用哪个区域的法律,就面临着巨大难题。

首先,针对婚姻关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在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离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应当适用内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其次,针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不同于离婚本身,其法律适用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单独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最后,司法实践对此也有明确印证。(2016)沪01民终2239号案件,双方均为香港居民,法院认定案件属涉港案件,参照涉外婚姻关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03 实际审判解决路径的思考

上述情况也就意味着,同一个案件既要适用内地法律,又要适用香港法律。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出版)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其主要是指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决定是否判决离婚这一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也就是说,如果涉外离婚诉讼由中国法院审理,则是否判决离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允许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不以适用法院地法为要。对于夫妻人身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问题的处理,应分别根据第23条和第25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系涉外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取得了香港身份,双方自2001年开始便分处两地,男方主要是在上海工作,女方主要是在香港生活,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需要提示的是,双方虽均为香港居民,但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改变了法律适用。而本案双方均未作出此类选择,故应回归第二十四条的法定连接点,适用香港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观点,对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允许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也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故应当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法即香港的法律处理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根据香港法例《已婚者地位条例》第182章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香港法律规定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即香港法律成文法中规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本案中,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


04 内地法院对香港房产的处理权限

(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案(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虽针对国内财产,但体现了涉外财产分割中“财产所在地管辖”的思路。

实务上,内地法院对位于香港的房产,因涉及境外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通常难以直接判决分割或执行,往往告知当事人另行在香港法院处理。这一点在分析财产分割时需特别提示。


05 结语

综上,涉外离婚与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司法审理,不应当再局限于传统婚姻家事纠纷的裁判逻辑,裁判难度与审理争议点远高于普通国内离婚案件。所以在办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明确司法管辖边界、精准适用准据法、统一境内外财产认定与分割裁判标准,然后再进行案件事实的审理,可能更有利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作者简介


汪   洋

领衔律所高级合伙人 / 民商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汪洋律师是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汪律师在婚姻家事、财富传承、涉外婚姻领域执业13余年,经验丰富,一直为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法律服务;承办上百起婚姻家事及财富继承与传承案件,深受客户好评。汪律师尤其擅长为高净值客户处理复杂家庭财产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财富传承、涉外婚姻等。

邮箱:wangyang@lxlawyers.com.cn

免责声明

领衔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所刊登的原创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